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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金微粒金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地税一字(200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18

施行日期:200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平县黄金微粒金原矿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红地税一字[1999]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同意,对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黄金微粒金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目归属,由当地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2.00-3.00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幅度内计算征收资源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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