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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税政地字(198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1-12

施行日期:198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税务局财税地字[87]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1、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2、对房管部门经租的生产、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个别单位纳税有困难,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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