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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免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市税三字(1987)第3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4-15

施行日期:198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87)京农银发字篇58号《关于免纳三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申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87)财税字篇035号、第0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因此,请你们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附: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4月15日

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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