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国科火字(1996)11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12-17

施行日期:1996-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总则

l、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旨在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指导性计划。作为规范火炬计划管理的一项手段,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于1991年8月发布了关于使用火炬计划统一标志的公告。

2、火炬计划标志由“中国火炬计划”英文名称“China Torch Program"的三个英文字头CTP组成,其形状为火炬形,标准色标为BOYl00M100C20. 3、火炬计划标志是火炬计划的一种无形资产,属于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所有,该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码为:787803号。

4、火炬计划标志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为服务商标。为使该商标更有效地为火炬计划实施服务,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该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

5、火炬计划标志仅限在火炬计划范围内使用,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火炬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

6、标志在与火炬计划有关的下列各种场合使用:建筑物、展览会、会议室、旗帜、胸章、领带、音像制品、出版物、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以及与火炬计划有关的印刷物,如信笺、信封、档案袋、文件、报刊、名片等。

7、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类别分为服务属性标志和火炬计划产品性质标志。在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上使用该标志为产品性质标志,在其他场合使用该标志称为服务属性标志。

三、使用许可

8、火炬计划服务属性标志的使用属于火炬计划社会公益性质的宣传活动,该属性标志在火炬计划范围内使用,可由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备案。

9、根据火炬计划项目区别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的特点,火炬计划项目产品性质标志的使用亦相应区别两级许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使用火炬计划产品性质标志,须得到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的许可;地方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使用火炬计划产品性质标志,须得到相应地方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科委)的许可,并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备案。

10、火炬计划标志作为服务属性标志使用,原则上是无偿的;作为产品性质标志使用,原则上是有偿的。

四、使用要求

11、火炬计划标志无论作为服务属性标志使用,还是作为产品性质标志使用,都必须按照其颜色、图案和坐标图标准使用,尺寸可以放大或缩小。

12、火炬计划标志作为服务属性标志使用,必须有利于火炬计划宣传。

13、火炬计划标志作为产品性质标志使用,产品必须是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火炬计划项目的级别(国家级或地方级);必须注明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14、使用火炬计划标志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标准生产销售。对任何不能保证产品质量、达不到立项标准的产品,将撤销其使用火炬计划标志的权利。

五、产权保护

16、任何超出火炬计划范围使用火炬计划标志和任何未经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或地方科委许可在产品上使用火炬计划标志,均属非法行为。

17、对于任何非法使用火炬计划标志的行为,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和地方科委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委托下属有关部门或单位代理执行。

18、对于在使用火炬计划服务属性标志中有损火炬计划信誉和形象的行为,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及地方科委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该标志。

六、附则

19、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必要时有权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以前颁布的办法如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