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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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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

天津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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