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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贫困地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第4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8-30

施行日期:199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22号《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贫困地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财政部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贫困地区原则上恢复征收农业税。我省今年除省政府皖政(1989)14号文件中已经规定的“今明两年,对库区、深山区和多灾地区的四十三万七千低收入贫困户,按照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继续给予减免照顾。减免指标从各市、县掌握的机动数中解决,机动数不足的,可向省申请追加减免指标,核减征收任务”可继续执行外,其他贫困地区原则上应恢复征收农业税,其中少数仍未解决温饱,交税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各地可采取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给予照顾。减免指标从当地减免机动数中解决。

二、继续免征“两劳”农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为了帮助“两劳”单位解决经济困难,一九八九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8)33号文件确定,对“两劳”农场免征“七五”后三年(1988-1990年)的农业税。去年,省规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两年内免征“两劳”农场农林特产税。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精神和目前我省“两劳”农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其发展生产,克服经济困难,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对“两劳”农场继续实行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政策。县、市财政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用本级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年终省里再酌情补助。“两劳”农场生产的农林特产品,向外运销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财政部门核实后,开具外运证。

上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努力完成征收任务。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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