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农(2004)3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3

施行日期:200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汕头、惠州、梅州、河源、揭阳、潮州、汕尾、韶关、清远、肇庆、云浮、湛江、茂名、阳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91号文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需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村按户造册登记,由乡镇财政所实地核实后集中报县(市、区)财政局批准。

三、经批准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有关资料,要长期保存。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