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2-17

施行日期:2005-0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鞍山南果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范围以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鞍政函[2004]58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海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南果梨。

(二)栽培管理。

1.土壤条件:土壤类型为棕壤土类或棕壤土亚类,有机质含量1.28%以上,PH值6至7. 2.种苗培育:砧木以抗寒、抗病、抗旱的山梨为主。

3.施肥:亩施有机肥3000公斤。

4.花果管理:授粉树不少于1/8.南果梨与授粉树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在花后1个月内完成疏花疏果,每花序留1至2个果,其余疏除。

5.果实采收:9月上、中旬晴天手摘。

(三)产品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果形近似圆形或椭圆形,部分带红晕,果肉细腻、多汁、甜酸适度、香味浓郁。

2.理化特征:单果重60至100克,果实后熟后最佳食用期的硬度≥2.0kg/c?,可溶性固形物≥13%,总酸≤0.40%,固酸比≥32%.

3.保护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鞍山南果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