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现金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仍维持原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其超过银行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给职工个人的配股、送股及以福利基金、工资结余部分分送的折股、实股等取得的股息、红利,应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1998)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06
施行日期:199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现金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仍维持原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其超过银行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给职工个人的配股、送股及以福利基金、工资结余部分分送的折股、实股等取得的股息、红利,应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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