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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28

施行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据调查,近来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开具发票,特别是个别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开具供电部门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而未使用经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他单位监制的票据。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用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管理。要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审批。原则上对用票量大,统一式样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方能申请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印制前应按规定向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所需发票名称、格式、联次、用途和需用数量等内容,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地、州)国税机关批准安排印制。电脑发票由市(地、州)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三、为便于掌握纳税人的用票情况,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由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并根据用票单位用票量的情况,核定其一月(季)的发票领购量。

用票单位需用时,按核定的购票量,派专人向主管国税机关验旧领新。用票单位发票购回后,要设专人、专柜进行保管,确保发票安全,严防被盗或丢失。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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