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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19

施行日期:2000-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免征,2000年度定为18405元,以后年度的免征标准由省局逐年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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