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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财税政[200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币,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其中:对勘察设计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暂按市局财企一[1999]60号、财企二[199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除上述固定资产发生变卖、报废等情况外,不得变更。

三、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发生的文体活动费支出,可在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1%以内据实税前列支。

四、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各税务分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确定具体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式确定后,当年不得改变。

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七、在同一区县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上述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税税款。

八、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投资者在每季或者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投资者在申报纳税时须报送附件2有关申报表。

九、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暂按照市局地税二[2000]36号文件执行。

十、各地方税务分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必须按企业纳税户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十一、各地方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好学习和政策宣传工作,对贯彻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所得税处。

十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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