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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1)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30

施行日期:2001-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税负,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南省委、省政府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精神制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个人从基层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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