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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二字(2002)1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6

施行日期:2002-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组织财政收入,各地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指示精神,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十六字方针,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征管重点;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对高收入者征税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税收监控体系,提高了对高收入者征税的管理水平;加大检查力度,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通过不懈努力,促进了个人所得税连年大幅增长。

但在充分肯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征管手段落后,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有效监控,对高收入者收入调节乏力;二是代扣代缴制度贯彻落实不全面,还存在相当部分的真空地带,税款流失仍很严重;三是对高收入者执法力度不够,惩处力度不大,威慑力不强;四是部分税务干部个人所得税业务不熟,征管水平不高;五是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想方设法偷税漏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2]57号)要求,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我省地税系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人群征税重要性认识,把经济工作当政治任务来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识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税的指示精神,把对高收入者征税当作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要把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重要性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清楚,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二、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范围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烟草、航空、房地产、社会中介机构、足球俱乐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星级饭店高层管理人员和大厨、高等院校教授、讲师以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规模较大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承包人以及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个人等。

三、建立协税互税网络,积极主动与银行协调。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与银行部门联系,请银行给予大力支持,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支出进行监督以及现金交易方面的限制,促使高收入者据实申报纳税。

四、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要狠抓代扣代缴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对工资表外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对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要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切实加强高收入者征税的建档管理工作。已确立的建档管理措施要不断完善,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对建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建档工作不踏实的要及时纠正,不得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六、积极稳妥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推广运用,对有条件的重点纳税单位,实行与税务机关联网对接,推进重点纳税人、扣缴单位与税务系统联网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的查处力度,促进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检查重点:1.审核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股息、红利反映是否真实,防止企业以购买设备支出、股东以收回投资等虚假名目,实质进行分红,偷逃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和家庭消费费用等进入损益转移计税所得。3.纳税人从企业取得汽车、住房产权等实物福利所得是否已征税。4.工程管理人员承包转包工程或建筑材料所得是否已征税。5.省有关部门评选出来的个私经济百强企业纳税情况。

(二)各地州主管个人所得税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对高收入者征税的检查工作,组成强有力的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认真开展好这次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专项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同时注意做好整改工作,堵塞征管漏洞。

(四)查出的偷漏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并按新《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偷税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带头依法纳税或阻挠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要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列入其政绩考核。

(六)各地要注意检查中的情况收集,检查工作总结于2003年4月中旬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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