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陕地税函[2003]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地税发[200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陕地税函[2003]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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