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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6

施行日期:1995-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日 深地税发[1995]178号)

为加强对我市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酬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酬金收入应依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特种消费行业是指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房、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场所;

(二)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指在上述场所内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并由临时聘用单位(或提供服务场所的单位)支付部分酬金或完全由服务对象直接(或通过经营单位)支付其服务酬金的各类从业人员;

仅由经营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从业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临聘人员的酬金及其它收入包括聘用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

二、凡为临聘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单位是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将其收人情况纳入内部财务管理的范围,并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酬金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不能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所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收入所得额的办法定额征收税款。

四、采用核定收入所得额定额征税的标准、级次如下:

(一)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300元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月应纳税所得额1300元以上(不含1300元),不足3000元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

(三)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足5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元;

(四)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7000元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五)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元以上(含7000元)不足9000元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元;

(六)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以上者(含9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元。

五、临聘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定额和每一经营场所的应纳税人数由各主管税务局根据特种消费行业经营场所的等级、档次、经营规模和地点具体核定。

六、对于临聘人员相对稳定的特种消费行业,如桑拿、按摩业、核定计税定额的下档线不得低于本规定核定标准的第三级。

七、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并缴清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扣缴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单位要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和缴纳代扣税款。对隐瞒不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多扣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查处。

九、对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本通知从1995年6月起执行(税款所属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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