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1-2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