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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5]1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的文件精神,切实按照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各种名目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工作。

二、对市属年薪制试点企业中相关人员2005年1月1日以后兑现的所属期为2004年(含2004年)以前的各类年薪仍按青地税函[2003] 306 号文件执行;对市属年薪制试点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所属期为2005年以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含年薪)统一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三、扣缴义务人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税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上注明,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

四、国税发[2005]9号第七条“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系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对于已按原计税办法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办理退库或用以后月份的税款抵缴。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五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转发   个人所得税  征收  通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奖金  征税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月31日封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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