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事务所: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国家工商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1990)2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7-28
施行日期:199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专利事务所: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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