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陕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河北省、甘肃省、浙江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区、安徽省、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及北京市、无锡市、杭州市、武汉市、苏州市、广州市、长春市、重庆市、西安市、扬州市、泰安市、淄博市、潍坊市、盐城市、宁波市、南通市、青岛市、济南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工商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6-01
施行日期:1992-06-01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陕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河北省、甘肃省、浙江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区、安徽省、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及北京市、无锡市、杭州市、武汉市、苏州市、广州市、长春市、重庆市、西安市、扬州市、泰安市、淄博市、潍坊市、盐城市、宁波市、南通市、青岛市、济南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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