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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1997)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31

施行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中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在具体执行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对于该年度被查出的应税所得,应先与其申报的亏损额相抵,如有盈余,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盈利且已申报纳税,则对其该年度查增的应税所得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89号)第四条 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确定。由于《通知》第六条 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故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6]163号)第三条 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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