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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财税[1998]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工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由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经县级以上财税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44号

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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