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自贡、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7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该集团所在地国税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1998)1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12
施行日期:199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德阳、自贡、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7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该集团所在地国税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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