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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2003)7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2

施行日期:200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规范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人体测定方法,一些企业申请变更已获我部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内容。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原产品名称中没有SPF值标识或其SPF值标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申请在产品名称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标识。

二、变更程序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三)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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