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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所函[2000]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针对目前税源报表编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新修改的税源报表取消了原股份制企业表,增加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共三张报表。此三张报表的填列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准。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数据仍填列在集体经济表中的金融保险企业栏次内。

汇算清缴报表上报时间不变。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5月19日以云国税函[2000]294号原文转发

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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