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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发〔1993〕第388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24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08-12

施行日期:1993-08-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8-12-03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国家工商行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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