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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重要性认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之后的又一重要企业所得税法规,该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及范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法定依据,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贯彻,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借贯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利时机,结合各单位今年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工作方案,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管理上取得一定突破。

三、进一步规范政策,强化依法治税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做到依法治税,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和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严肃性,统一性。

四、做好内外部培训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采取不同形式,向纳税人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同时,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遇有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对该办法中需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有关事项将另文明确。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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