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4-06-30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现将该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7]第2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13
施行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现将该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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