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的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皖国税发[2000]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2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14
施行日期:2000-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的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皖国税发[2000]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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