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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2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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