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审核批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1)3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31
施行日期:2001-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审核批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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