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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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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9-03

施行日期:198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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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4月份开始的全国卷烟商标和价格检查中,发现一些烟厂的产品模仿外国卷烟盒皮,滥用外文,甚至个别产品盒皮和条包装上无一汉字,还有不少牌号卷烟的盒皮未标明厂名。这些情况不利于对卷烟商标和价格的管理,容易使计划外烟厂的产品鱼目混珠,使消费者在选购卷烟时因误认而受损失。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卷烟商标和价格管理,禁止计划外烟厂产品进入市场,以便广大消费者辨认卷烟生产厂家,更好地对卷烟商标和价格进行监督,现对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R)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三、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亦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四、对出口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及文字的要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各烟厂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价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应在重印时予以改正。

六、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七、从1986年1月1日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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