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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芬兰利永连银行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2]第2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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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利永连银行从芬欧汇川(苏州)纸业有限公司和芬欧汇川(苏州)林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2]10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572号文批复如下:

1998年12月,芬兰利永连银行(Leonia Corporate Bank Plc)与芬欧汇川(苏州)纸业有限公司和芬欧汇川(苏州)林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上述两家公司分别提供1960万美元和540万美元贷款。关于芬兰利永连银行向上述两家企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鉴于芬兰财政部已出具函件,确认芬兰利永连银行是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更名的银行,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议定书》中列举的属于芬兰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其所提供的贷款利息收入,在我国可给予免税待遇。根据上述协定条约规定,同意对芬兰利永连银行提供以上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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