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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洱高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2)7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5

施行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洱高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调减问题的请示》(思国税发[2002]324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10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云财税[2002]38号)的规定,经研究,暂同意普洱高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起减速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3年度以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后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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