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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登记企业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所(2002)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7

施行日期:2002-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下发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设登记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新设登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2年度新设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对其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逐户进行清理,结合增值税管理进行分类,对能够建帐建证,准确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企业,一律继续实行查帐征收;对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总局国税发〔2002〕38号文),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

(三)对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

二、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年终应按实际数进行汇算清缴(不包括实行定额征收的),税务机关组织审核,多退少补。企业经营多业的,以占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50%以上项目为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年终申报时,只需填制《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以及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应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38号)规定的办法和实施步骤,实行一户一核,并逐户上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核确认。要加强对企业帐簿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证,可通过中介机构帮助企业设帐建证的形式,最终向依法自行申报、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五、新办企业减免税政策。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分拆、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六、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对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计税工资、总机构管理费、公益性捐赠等应严格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执行,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对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及审核确认的税前扣除项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确认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凭合法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凭据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应组织力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规定的步骤和方法,组织开展2002年度汇算清缴检查,年度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八、2002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填报《2002年新设登记企业调查表》,各县、市国税局于2003年5月20日前上报市国税局,各市国税局汇总后于2003年5月底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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