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3]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
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31日  财税[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集团)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对中国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83,984.23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外运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外运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外运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广西地税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