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同意按财政部 [85] 财税字第 143 号文件精神,由省地税部门从严掌握,按程序审批减免税。
各地要严格控制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范围,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为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税管理的有关事项,仍按湘地税发 [2001]01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3)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0
施行日期:2003-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同意按财政部 [85] 财税字第 143 号文件精神,由省地税部门从严掌握,按程序审批减免税。
各地要严格控制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范围,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为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税管理的有关事项,仍按湘地税发 [2001]01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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