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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3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行为的控管,明确有关经办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批及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流程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收集分析相关资料、调查确认财产损失事实、审核确定损失金额、拟发批复文书等内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包括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资料归档、收回应收帐款的税务处理、大额财产损失的跟踪管理等内容。

(二)审批及管理的工作流程依先后次序分为受理申请、调查审核、整理上报、复核批复、事后控管五个环节。

二、审批及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划分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由市局与主管分局分工负责,其中纳税人一次申报财产损失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主管分局审核后,拟定书面意见报市局审批,其余的由主管分局审批。

主管分局负责受理申请、收集资料、调查审核、权限内的批复或整理上报、事后控管等工作;市局有关处室负责权限内的审核、批复、督促分局实施事后控管等工作。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及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相应主管分局和处室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参与调查确认财产损失事实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负责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的人员对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需亲笔签名确认。

(四)审核及管理人员应对其在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过错行为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审批及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分为受理申请、调查审核、整理上报、复核批复、事后控管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受理申请阶段受理申请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办法及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审核申请人是否已全部提供本规程“附件1”要求的各项证明资料;

3.审核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具备申请人公章 及经办人签字;

4.企业申请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应予受理:

(1)已提供本《规程》“附件1”所要求的全部资料的;

(2)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符的;

(3)所提供的复印件已加盖申请人公章 ,并经经办人签字确认的;

(4)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时效的;未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 件的,应不予受理。

5.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对于受理的申请,留存企业提供的资料,将验证后的有关资料的正本或原件当面退给申请人,并填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税务文书编号:WS002)。

6.受理申请的次日前,应将受理资料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移送有关科室进入下一阶段。

(二)调查审核阶段调查审核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核对、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发现存有遗漏或尚需补充其他资料的,应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送。

2.审核确认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具体方法如下:

(1)核对及验证各项证明资料是否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出具或填制,有否伪造或变造;

(2)分析核对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清晰,有否遗漏、隐瞒或涂改。

3.调查审核确认财产损失的合法和真实性。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固定资产和存货类损失,审核相应机关出具的毁损或不适用的技术鉴定、被盗的证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及资产转出记录(如固定资产的领用及管理记录、存货核销时海关的核销单据、处置部门记录)等,查明损失发生原因,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

(2)对于坏帐损失,审核是否具有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的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工商部门关于债务人核销或失踪的证明、债务人无力偿还款项的书面证明、应收帐款催收记录(如函件、债务人签收证明)等,查明损失发生原因,确认损失确已发生并符合税前扣除的条 件;

(3)对于其他财产损失,核实有关证明,查明损失发生原因,确认损失的真实性。

4.核实财产损失数额的准确性。具体方法是:审核与财产损失相关的原始单据、会计科目核算、清查盘点记录、处置单据或合同、索赔函件及收入单据等,分析财产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或会计制度规定,复核损失数额的准确性。

(1)对于固定资产类损失,需重点审核购买时的原始单据和入帐凭证、或自制的成本结转凭证、截止申请月份的相关记帐凭证、资产清理收支情况清单、资产处置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处置单据、索赔资料、处置及索赔的收支凭证等,确认资产损失的原值、已提折旧、净值、处置收入、索赔收入,以确定损失金额;

(2)对于存货类损失,需重点审核资产清查盘点记录、购买的原始单据和记帐凭证(如为原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类存货,可改为提供存货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数量和金额)、产成品或在产品的成本结转凭证、资产清理收支情况清单、资产处置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处置单据、索赔资料、处置及索赔的收支凭证等。其中,对在产品和产成品应重点审核其成本费用的归集范围和方法、相关原始记录(如工人出勤记录及工资表、产品出产日期、水电及制造费用的总金额及分摊比例等)。通过审核外购类存货的购入、领用和结存数量、存货计价成本,确定存货损失的数量及金额;通过审核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数量、成本费用的归集范围、分摊比例等,确定存货损失的单位成本及总金额;通过审核处置及索赔收入,确定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3)对于坏帐损失,需重点审核应收帐款入帐凭证(时间和金额)、申请扣除月份的记帐凭证、已收回金额、抵债的资产金额、债务人是否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有否破产等,以确认坏帐损失金额及是否符合坏帐损失核销的年限。

(4)对于其他财产损失,需重点审核有关记账凭证,如对投资损失,需重点审核投资收回的凭据,收回投资的金额和投资的成本,以确定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金额;对商业企业的现金短款,要审核短款报告、记账凭证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5.审核人员对财产损失的真实准确性或其他事项存有疑点的,必须深入有关企业或其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查证确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撰写财产损失调查报告。

6.计算财产损失实际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财产净值-财产处置净收入-保险赔偿-过失人赔偿其中:财产净值=财产原值-已提折旧财产处置净收入=财产清理收入-财产清理支出

(2)存货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存货原值-财产处置净收入-保险赔偿-过失人赔偿其中:财产处置净收入=财产清理收入-财产清理支出

(3)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应收帐款总额-已收回金额-抵债资产金额

(三)批复或整理上报阶段对主管分局审批权限内的财产损失,主管分局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拟文批复企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书上报市局有关处室备案。对市局审批权限内的财产损失,审核人员按下列程序、方法及要求完成本阶段工作:

1.汇集企业资料,整理审核及调查分析情况,拟定书面请示,填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税务文书编号:ZS030)和“财产损失审核清单”(见附件2)。

报送市局的书面请示应列明企业财产损失类别、金额(固定资产需列明原值、已提折旧及净值)、发生时间和原因、鉴定和处置情况、应收款项的催收情况及拟同意扣除金额等。如分局书面报告内容不完整、资料收集不齐全、财产损失审核清单载明事项未完成,市局将不予受理。

2.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送资料的时间),将书面请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财产损失审核清单及企业报送资料按我局公文处理程序上报市局。

对损失发生在其他省市的,主管分局应采取委托协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上述调查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复核批复阶段复核批复人员按下列程序、方法及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审核分析各项资料,确认主管分局请示陈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意见符合税法规定、损失金额计算准确,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请示,应通知相关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

(2)对事实不清楚或定性不准确的请示,应列明存在问题或疑点,退回相关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查及补报,或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联系分局审核人员到企业实地核查;

(3)对适用政策法规错误或计算扣除数额错误的请示,依法予以纠正。

2.拟定批复文书。市局在接到主管分局请示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报资料和重新调查核实时间)拟文批复主管分局;主管分局收到市局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企业。

(五)事后控管阶段

1.主管分局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阶段工作:

(1)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情况(如财产损失类别、名称、金额、发生时间、准予扣除年度、批复文号等)在本分局该户企业档案内登记;

(2)做好坏帐损失的跟踪管理工作,对获准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企业应定期(每季度)了解其追收帐情况,收集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具体追收措施和收回应收帐款等情况的资料,掌握坏帐损失有否收回;对收回的坏帐损失,应督促企业记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可在年度税务检查时调查企业有否重新领用的情况;

(4)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度《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见附件3)。

2.市局相关处室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阶段工作:

(1)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相关主管分局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及事后控管工作进行检查;

(2)督促相关主管分局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度《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

四、本规程实施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办规程。

五、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提供资料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

三、企业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关于确认及处置财产损失的书面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此表由企业向其主管检查分局领取);

五、根据损失财产的性质,分别报送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固定资产类的财产损失需报送:

1.购买时的原始单据(或自制的成本结转凭证)、记载其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的记帐凭证;

2.财产损失清单;

3.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4.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5.财产清理收支情况清单、处置部门记录、财产转让(处置)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处置收入发票;

6.损失财产的索赔文件、收取赔款的单据及凭证;

7.公安部门关于被盗财产的证明资料;

8.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资料。

(二)存货类的财产损失除报送

(一)所列的2至8项外,还需报送:

1.自制财产成本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及相关原始记录(如产品出产日期、工人出勤记录及工资表、水电等制造费用的总金额及分摊比例等);2.进口财产核销时海关出具的核销单据、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记帐凭证;3.如为原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类存货,可不提供购买时的原始单据及记帐凭证,而改为提供存货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数量和金额。

(三)坏帐损失需提供的资料:

1.坏帐损失清单;

2.应收帐款发生时的记帐凭证、申请税前扣除时的相关记帐凭证;

3.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的判决书、工商部门关于债务人的撤销文件或失踪证明、公安部门关于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文件或函件)、债务人签收证明;

5.债务人关于未偿还款项的证明文件;

6.债务人是否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是否破产的书面说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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