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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4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4

施行日期:200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广东、湖北、江苏、湖南、新疆、陕西、四川、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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