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3)1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9
施行日期:200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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