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城区、旗县支行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函》(工银蒙函[2003]2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7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盟(市)级分行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行业,旗县级支行事宜上划到盟(市)级分行管理。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略)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