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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3)2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1

施行日期:200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4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98号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2号)第四条中关于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的审批已经取消。取消该项审批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超过列支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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