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分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湖分公司在2003年度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1]111号)的规定执行。
二、西藏分公司2003年度在我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藏国税函[2003]2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9
施行日期:2003-12-2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分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湖分公司在2003年度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1]111号)的规定执行。
二、西藏分公司2003年度在我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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