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60号)的规定,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5万元。该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9
施行日期:2004-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60号)的规定,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5万元。该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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