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9号)规定,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向我省所属企业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提取管理费45万元。该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月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5
施行日期:200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9号)规定,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向我省所属企业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提取管理费45万元。该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月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