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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5

施行日期:200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9号)规定,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向我省所属企业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提取管理费45万元。该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月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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