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4)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1
施行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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