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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4]1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市国税稽查局,各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960元。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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