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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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4]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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