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2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3

施行日期:200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从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韩国输出入银行于2004年5月与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0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输出入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