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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3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4]6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局专项审核的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上交省联社的运转费用,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局直属分局应将省联社收取运转费分户情况报省国税局备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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